守則中唯一明文提出 SPD 強制要求的場合,是可再生能源系統的直流側:按 Code 26P(3)(e),太陽能光伏系統直流側的 SPD 須符合 IEC 61643-31,選型及配置可參考 IEC 62305-4;若光伏系統位於防雷系統的保護體積內,所有電力及信號電纜須依 BS EN 62305-3 與防雷系統各部分分隔。
換言之,一般低壓電力裝置在香港並無 SPD 的法定強制條文。突波保護在弱電工程中屬設計選擇與資產保護考量,應在標書及設計階段明確訂出要求,而非假設有法例代為規定。
必須看規格表引用哪一套標準才能確定。IEC/EN 61643-11 的 Type 2 對應 Class II 測試等級,量度的是 8/20 μs 波形下的標稱放電電流 In,屬配電盤用突波分流器。UL 1449 的 Type 2 則是按安裝位置定義,指裝於總開關過流保護裝置負載側(包括分支配電盤)的永久連接式 SPD。兩者分類依據不同,不可直接互換理解,選型時應要求供應商提供所引用標準的完整型式測試報告。
Iimp與In數值可否直接比較大小?
不可以。Iimp 是 Class I 測試用衝擊放電電流,波形為 10/350 μs,並具規定的電荷轉移量 Q 及規定能量 W/R,模擬自然雷電流的應力。In 是 Class II 測試用標稱放電電流,波形為 8/20 μs。兩者波形時距差別極大,即使數值相同,所代表的能量亦相差甚遠。Iimp 僅適用於 Type 1 SPD,In 用於分類 Type 2 SPD。
Up數值越低是否代表保護越好?
Up 是電壓保護水平,即在規定的電壓陡度衝擊應力及規定幅值波形的放電電流衝擊應力下,SPD 端子預期出現的最大電壓,由製造商標示且量測限制電壓不得超過。Up 越低代表殘壓越低,但必須配合被保護設備的耐衝擊電壓要求判斷。IEC 60364-5-53 對 230/400 V 用戶裝置訂出最低電壓保護水平 1.5 kV,對應過電壓類別 I 的設備,可經 Type 1 加 Type 2 協調系統或 Type 1 組合式分流器達成。
級聯Type 1與Type 2之間是否必須保持特定電纜長度?
並非有統一數字。IEC 體系的要求是級聯 SPD 之間必須符合能量協調,協調條件須由製造商依 IEC 62305-4 及 IEC 60364-5-53 證實,判定方法載於 IEC 61643-22。實際情況是:部分產品需要最小電纜長度作去耦,部分經測試可零距離協調,須依製造商標示。另須留意,「距配電盤最少 10 米導體長度」是 UL 1449 對 Type 3 使用點 SPD 的定義要素,並非 IEC 體系對 Type 1 與 Type 2 之間去耦距離的規定。
電源SPD可否同時保護網絡及攝像機線路?
不可以。IEC 61643-11 僅適用於連接 50/60 Hz 交流電路、額定至 1,000 V r.m.s. 的設備;電訊及信號網絡的 SPD 另由 IEC 61643-21 規範,涵蓋數據網絡、語音傳輸網絡、緊急警報系統及自動化系統,2025 年版適用範圍並包括同線供電網絡(例如 PoE),額定至 1,000 V RMS 及 1,500 V DC。攝像機、讀卡機、對講等弱電線路須另配信號線 SP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