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與REACH有何分別?

網絡及安防設備規格表上常見「RoHS Compliant」聲明,部分標書亦會要求提供REACH相關文件。兩者都是歐盟的化學物質規管機制,但性質與適用範圍不同。本頁說明兩者的分別、重疊部分,以及規格表聲明應如何核對。

兩套機制的性質分別

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有害物質限制指令,現行版本為2011/65/EU,稱RoHS 2)是一項指令,專門規管電子電器產品(EEE)內特定有害物質的濃度上限。REACH(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化學品註冊、評估、許可及限制規例,即EC No 1907/2006)則是一項規例,適用範圍遠較RoHS廣泛,涵蓋歐盟市場上幾乎所有化學物質、混合物及製成品。

RoHS

只適用於電子電器產品,限制指令附件所列10類特定有害物質(包括鉛、鎘、六價鉻、汞及四種鄰苯二甲酸酯)在均質材料中的濃度上限,與CE標誌掛勾。

REACH

適用於幾乎所有行業的化學物質及製成品,要求企業自行舉證化學物質使用安全,並須在製成品含高關注物質(SVHC)超過0.1%重量比時作出揭露。

重疊部分

鉛、鎘、六價鉻及四種鄰苯二甲酸酯同時受兩套機制規管,惟規管方式不同:RoHS訂明濃度上限,REACH則要求揭露及個別許可審批。

規格表比較

項目RoHSREACH
法律形式指令(2011/65/EU)規例(EC No 1907/2006)
適用範圍電子電器產品(EEE)幾乎所有化學品、混合物及製成品
規管方式限制指定物質的濃度上限要求註冊、評估及揭露SVHC物質
負責機關歐盟各成員國按指令轉化本地法例執行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
與CE標誌關係RoHS合規是CE標誌的其中一項要求REACH揭露責任獨立於CE標誌之外

規格表上單獨列出「RoHS Compliant」,只代表產品符合RoHS指令下10類物質的濃度限制,並不等於已完成REACH下的SVHC揭露責任。若標書要求更全面的化學合規證明,應另行向供應商索取REACH相關聲明,而非假設兩者已互相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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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RoHS合規是否代表產品完全不含任何有害化學物質?
不代表。RoHS只限制指令附件所列的10類特定物質及物質組別,並訂明各物質在均質材料中不得超過的濃度上限,不涉及的其他化學物質不受此指令規管。產品要更全面地揭露化學物質資訊,須另行參考REACH規例下的高關注物質(SVHC)清單及供應商聲明。
RoHS與REACH是否互相取代?
不是。兩者屬並行機制,適用範圍及規管方式不同:RoHS是指令,只規管電子電器產品內特定有害物質的濃度上限,並與CE標誌掛勾;REACH是規例,適用於歐盟市場上幾乎所有化學品及製成品,要求企業自行舉證化學物質使用安全,並在產品含SVHC物質超過0.1%重量比時作出揭露。部分物質如鉛、鎘、六價鉻及四種鄰苯二甲酸酯同時受兩者規管,但規管方式不同。
香港採購歐洲品牌電子設備是否需要理會RoHS?
視乎項目要求。香港本身沒有相應法例規管,一般商業或住宅項目不受約束。惟部分機構、學校或跨國企業的採購政策可能參照RoHS作為環保標準,或客戶本身需要向海外總部申報產品的化學合規狀態,此類情況下標書會明確列明要求,供應商應提供廠商發出的RoHS符合性聲明。
供應商所提供的RoHS合規聲明應核對甚麼?
應核對聲明所引用的具體法規版本(例如RoHS 2即2011/65/EU及其修訂),列明的產品型號範圍,以及發出日期,並留意聲明是否涵蓋已生效的最新物質限制(包括2019年新增的四種鄰苯二甲酸酯)。如標書要求更嚴謹的化學揭露,應另行索取REACH下SVHC物質的相關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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