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及保安員牌照制度是怎樣的?
香港的保安行業採雙層發牌:公司須持保安公司牌照,個別保安員亦須持保安人員許可證,兩者並行。本頁說明制度架構、服務類別的概念、聘用時應核對什麼,以及保安服務與弱電系統工程之間的責任界線。
兩層牌照:公司要領牌,個人也要領牌
香港的保安行業規管由《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香港法例第460章)建立,制度的核心特點是雙層發牌:提供保安服務的公司須持有保安公司牌照,而受僱從事保安工作的個人則須持有保安人員許可證。兩者互相配合,公司持牌不代表其僱員自動獲准工作,個人持證亦不代表可自行接單提供服務。
條例之下另有附屬法例訂明具體安排,包括《保安及護衛服務(保安人員許可證)規例》(第460A章)及《保安及護衛服務(發牌事務)規例》(第460B章)。前者處理個人許可證的申請、類別及條件,後者處理公司牌照的申請與審批程序。因此業主立案法團或商戶在聘用保安服務時,應同時核對公司牌照及在場人員的許可證,兩者缺一都屬有問題的安排。
公司牌照與個人許可證的分工
| 比較項目 | 保安公司牌照 | 保安人員許可證 |
| 持有人 | 提供保安服務的公司或機構 | 個別受僱從事保安工作的人士 |
| 法例依據 | 《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及第460B章發牌事務規例 | 《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及第460A章保安人員許可證規例 |
| 審批考慮 | 公司及有關人士是否適合經營、管理及培訓安排 | 申請人是否適合擔任保安工作,包括品格審查 |
| 與客戶的關係 | 與客戶簽約、承擔服務責任 | 受僱於持牌公司,在其安排下值勤 |
| 核對方式 | 要求提供牌照文件並核對服務類別是否涵蓋所需工作 | 值勤時應可出示許可證,核對類別及有效期 |
實務上最常出現的誤解,是以為只要公司有牌,臨時調派的人員便不必持證。條例的設計是兩層並行,聘用方在核對時應把兩者分開處理。
服務類別的概念:牌照涵蓋什麼工作
保安服務並非單一種類。條例把提供保安服務的性質分類處理,公司牌照及個人許可證均按類別發出,常見的分工包括在場看守及巡邏、裝甲運輸及押運,以及與保安系統設計、安裝、維修相關的服務。這對弱電工程業界有直接影響:純粹的閉路電視或門禁系統安裝與看守巡邏屬不同性質的工作,所需的牌照類別亦不相同。
因此在招標及訂立合約時,應把工作範圍寫清楚,並核對承辦商所持牌照的類別是否涵蓋該範圍。若一份合約同時包含系統安裝與駐場看守,就要確認承辦商在兩方面均有合適安排,或分別由持相應牌照的單位承擔。有疑問時應向保安及護衛業管理委員會或警方牌照部門查詢,不宜僅憑投標文件中的一般聲明作準。
香港的實際運作情況
香港的住宅樓宇管理以業主立案法團為主體,保安服務多以合約形式外包給持牌保安公司,物業管理公司則負責日常監督。法團在審批標書時,除價格及人手編制外,應核對公司牌照的類別及有效期,並在合約中要求承辦商確保所有駐場人員持有有效許可證,以及在人員更替時提交更新名單。這一點在人手流動較大的更替期尤其重要。
大廈保安崗位近年的職責範圍亦有變化。除傳統的門崗看守及巡樓外,保安員經常同時操作閉路電視系統、對講機系統、門禁讀卡器及警報主機。這代表招標時要一併考慮系統操作培訓與交接文件,否則系統雖已安裝,值班人員未受訓練,警報響起時無法正確處理。本站的誤報的常見成因一頁說明了操作不熟練如何直接推高誤報率。
聘用保安服務時的核對步驟
- 界定服務範圍——寫明是駐場看守、巡邏、押運,抑或包含保安系統安裝及維修,避免範圍含糊。
- 核對公司牌照——查核牌照文件、有效期,以及所涵蓋的服務類別是否對應上述範圍。
- 核對人員許可證——要求提交駐場人員名單,並在值勤時可核對許可證的類別及有效期。
- 確認人員更替安排——合約應規定更換人員時提交更新名單,確保替補人員同樣持證。
- 安排系統操作培訓——閉路電視、門禁及警報主機的操作與應變程序須列入交接,並保留培訓紀錄。
- 訂明紀錄與匯報要求——巡邏紀錄、事件報告及影像調閱程序寫入合約,便於日後追查。
- 定期覆核——在合約期內定期重新核對牌照及許可證狀態,不要只在簽約時核對一次。
上述步驟的重點在於把牌照核對變成持續動作。牌照及許可證均有有效期,人員亦會流動,只在簽約時核對並不足以維持整個合約期的合規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