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抓拍與人臉識別有何分別?
人臉抓拍只是從影像中找出並截取人臉;人臉識別則要把該人臉與已建立的資料庫比對得出身分。兩者的技術門檻、安裝要求與合規責任差距很大。
兩者的技術界線
影像分析中,偵測與識別屬不同層次。偵測回答「畫面中有沒有人臉、在哪個位置」;識別回答「這是誰」。抓拍功能建立在偵測之上,把截取的人臉影像連同時間與位置存為事件記錄,方便日後翻查;識別則需要抽取特徵並與資料庫中的樣本比較,輸出相似度。
人臉抓拍
偵測並截圖,可附帶簡單屬性判斷;不需要預先登記任何人,亦不會得出身分。
人臉比對
把當場人臉與指定樣本一對一比較,例如核對是否為登記人員。
人臉識別
與資料庫中多個樣本一對多搜尋,輸出最相近的候選及相似度分數。
因此若需求只是「事後可以快速翻出當日進出人員的面部影像」,抓拍已足夠;只有在需要自動判斷身分、觸發放行或名單提示時,才需要識別功能與相應的資料庫管理。
安裝條件對成效的影響
兩者對安裝條件的要求不同,但方向一致:人臉在畫面中必須有足夠像素、角度接近正面、光線均勻。識別對這些條件的敏感度遠高於抓拍。
| 條件 | 抓拍要求 | 識別要求 |
| 人臉像素密度 | 足以肉眼辨認即可 | 須達演算法要求,不足時相似度不可靠 |
| 拍攝角度 | 可接受較大偏角 | 俯角與側偏角須受限,越接近正面越佳 |
| 光線條件 | 可接受一定逆光與陰影 | 逆光、強陰影與色偏均明顯影響結果 |
| 人流速度 | 可接受快速通過 | 快速移動造成動態模糊,須配合快門設定 |
| 安裝位置 | 出入口上方即可 | 宜設於通道,令人員自然面向鏡頭 |
實務上最常見的失敗原因並非演算法,而是把攝影機裝得太高。俯角過大時人臉在畫面中呈明顯向下角度,識別成效大幅下降。通道式安裝、鏡頭接近人臉高度並讓人員直向走近,效果通常最好。
資料庫、門檻與誤判
識別系統的輸出是相似度分數,並非確定答案。系統依設定門檻判斷是否匹配,門檻定得高則漏認增加,定得低則錯認增加。兩類錯誤無法同時消除,只能按用途取捨:用於門禁放行時應偏向嚴格,用於事後查閱提示時可較寬鬆。
資料庫品質同樣關鍵。登記樣本應在光線良好、正面且清晰的條件下拍攝,並定期更新;以低品質截圖作為樣本會令整體準確度下降。資料庫規模亦有影響:樣本數量越多,一對多搜尋出現相近特徵的機會越高,因此大型名單需要更嚴格的門檻與人工覆核流程。
建議把識別結果定位為提示而非結論。系統提出候選後由人員覆核原始影像再作決定,既保留效率,亦避免因單一誤判造成後果。所有涉及拒絕進入或指控的決定,都應有人工判斷環節。
香港私隱與合規要求
人臉影像及由此抽取的特徵屬個人資料,處理時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規管,機構作為資料使用者須遵守收集、使用、保存及保安等原則;私隱專員公署的閉路電視監察指引亦要求安裝方明確界定用途、限制收集範圍、設置清楚告示及訂明保留期限。
實務上應注意幾點。收集目的須具體,不能以「保安需要」概括後再擴大用途;抓拍或識別產生的人臉資料屬新增資料類別,即使原有閉路電視已設告示,啟用這類功能時亦應更新告示內容。保留期限應與用途相符,門禁比對用的特徵資料在人員離職後應刪除。涉及員工的識別安排更須謹慎,用途、範圍與後續處理應事先向員工說明。
技術上亦應配套:人臉資料與特徵庫的存取須限於必要人員並保留日誌,傳輸與儲存採取合理保安措施,並在系統文件中記錄資料流向。若把資料交由外部服務處理,須確認處理者的保安安排與資料位置。
選型與驗收建議
- 釐清實際需求——先確認是需要事後翻查人臉影像,還是需要自動判斷身分,避免採購超出用途的功能。
- 核對人臉像素要求——向供應商取得所需的最小人臉像素及最大俯角與側偏角。
- 選擇通道式位置——安裝於人員自然正面走近的通道,避開強逆光與大範圍陰影。
- 確認運算位置——分析在攝影機內或伺服器端進行,會影響串流規格與設備負載。
- 現場試機——以實際人流測試抓拍成功率與識別準確度,記錄漏認與錯認情況。
- 建立管理流程——登記樣本標準、門檻設定、人工覆核程序、資料保留與刪除安排。
驗收時應以現場實測數據為準,而非供應商公布的實驗室準確率。香港的商廈大堂與商鋪出入口多有玻璃幕牆與強烈日光反差,同一系統在不同位置的表現差異可能很大,因此每個安裝點都值得單獨驗證。